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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来访须知

来源:信访室 发布时间:2015-05-19 08:37 点击: 打印 关闭

一、信访人必须遵守《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上访,讲究文明,注意卫生,自觉维护上访秩序和接访室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信访人必须如实、简明、扼要的将有关情况向接访的工作人员讲清楚,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人应听从接待人员的处理意见,已告知去向的,应迅速离开,不要纠缠吵闹,不得滞留在办公场所,以免影响对其他信访人员的接待。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不得煽动、串连、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

六、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八、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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