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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纪检人说廉政”: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的“问责”那些事儿

来源:党风室 发布时间:2020-11-17 11:24 点击: 打印 关闭

    引言:2019年9月修订发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彰显了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鲜明导向。全区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精准规范实施问责,持续推进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

    什么是问责?

    问责是指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追究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问责是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职责之一,纪委协助开展,党的工作机关在各自领域内开展问责。

    问责程序包括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环节。

    ——《问责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应当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问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查明责任,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集体研究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一样要追究责任。

    ——《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示例:A区B镇举办的村党组织书记培训,课堂教学中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 B镇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后未将该情况上报,后经网络报道后造成严重影响。

    分析:本例中A区区委、区纪委、区委宣传部经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均可对B镇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开展问责调查。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区分不同责任作出问责决定,并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

    被问责了该怎么办?

    被问责了,不要被动等待处理,要主动积极争取从轻减轻。

    ——《问责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事出有因,不要当闷头葫芦,要积极主动申辩。

    ——《问责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了申辩和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

    问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被问责后仍然可以提拔任用。

    ——《问责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如果干部影响期满、表现好,符合条件,还可以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问责工作会更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问责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影响有大有小,有长有短。

    ——《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共7类问责方式,其中检查、通报、改组、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不含诫勉、停职检查)均没有特定的影响期,即此类问责均较为轻微,随着被问责对象错误的纠正其影响自然减少,一般仅影响当年的评先评优。诫勉、停职检查、纪律处分有特定的影响期,影响期内表现良好,影响期后则可重新提拔任用。

    示例:G市A区B镇鉴于事业单位人员缺少公车补贴实际情况,同时考虑事业单位人员进村入户存在使用车辆的必要性,B镇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参照公务员公车补贴标准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公车补贴办法,按月发放公车补贴。上级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公车补贴的相关规定出台后,B镇对照规范文件,及时清退已经发放的事业单位人员公车补贴,B镇党委书记主动向上级汇报该镇事业单位车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示例中B镇在公车改革过程中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清退已经发放的公车补贴,并主动汇报存在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根据《问责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免予问责处理。

    怎样才能不被问责?

    《问责条例》规定了11类应当问责的情形,下面结合问责工作实际,从如何有效履职尽责上重点说明。

    ——讲原则,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力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

    ——强建设,强化党的领导,抓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严治党,压实“两个责任”,责任范围内未出现突出作风问题,未发生严重腐败问题。

    ——有作为,积极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解决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方面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职责范围内未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

    结语:我们要做踏踏实实、干事创业的好干部,在工作中敢于担当负责、创新突破,《问责条例》不仅不会束缚我们的手脚,还会为我们先行先试、积极作为保驾护航。

    如果我们混日子,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懒官、庸官、昏官,问责板子早晚会打到我们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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